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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,立下遗嘱

09-13 教育资讯

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,立下遗嘱

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,立下遗嘱,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: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;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;甲撰写《金刚经解说》的发表权;甲的个人存款。甲死后,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。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?

A.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,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,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

B.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,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,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

C.甲撰写的《金刚经解说》属于职务作品,为保护寺院的利益,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

D.甲既已出家,四大皆空,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,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,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

【答案】A

【解析】

房产系乙寺院出资购买,只是登记在甲名下,寺院并无赠与之意思,故寺院应为房产之事实上所有权人,A项正确。

甲之微博账号,属于网络虚拟财产,甲对此享有权益,属于其合法财产,丙可以继承,故B项错误。

甲撰写的《金刚经解说》是否属于职务作品并不明确,即使属于职务作品,著作权也归甲享有,寺院只是在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,故C项错误。

出家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,不会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,故其个人存款不因出家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,故D项错误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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